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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申請再次許可審核項目表(附表三)所列文件,送請主管機關依人工生殖機構再次許可審查項目、基準及配分表(附表四)審查。
再次許可之審查,必要時得辦理實地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