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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對顧客之年齡有疑時,
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應其菸品。
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應於販售場所明顯處標示「法律禁止供應菸品予未滿
十八歲者」意旨之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