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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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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子宮頸抹片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之作業準則:
(一) 檢體保存:
1 檢驗報告單至少應保存十年。
2 抹片需依檢驗結果分門別類建檔保存。
3 異常之抹片至少應保存十年。
4 正常之抹片至少應保存五年。
二 抹片判讀:
1 閱片必須於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內進行。
2 所有異常檢驗結果的檢驗報告,都必須由醫師簽章後方可發出,
細胞檢驗技術員只可簽發正常抹片之報告。
3 資料管理:所有個案檢驗及內部品質管理資料,必須定期分析統
計及應用。
4 內部品質管制作業:
(1) 需有專人負責,定期統計檢驗人員之工作量及檢驗品質及子宮
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總體之檢驗結果,以定期監控檢驗品質。
(2) 需建立重閱抹片陽性個案舊片,比對抹片和切片檢驗結果之制
度。
5 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間之抹片轉借:各單位間為診斷需要,
得經病人或其相關人同意,要求轉借抹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