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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5
五、操作規定事項:
(一) 染色方法:清楚寫明並張貼於明顯處所,以供操作人員參考。
(二) 報告單:使用專屬之細胞病理檢驗委託報告單 (一式至少二份) 。
其診斷分類係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單」之分類
。
(三) 標本:每一標本均有單獨之登記號碼,並有檢體登記、退件記錄本
,所有檢驗操作及品質管理皆需有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