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
四、基本設置要件:
(一) 操作手冊:具有詳盡之操作手冊,並定期修訂。
(二) 工作場所:應具有適當之檢驗空間、空調設備、封片處應有通氣櫥
(hood) 設備、廢棄物處理及安全措施應符合相關規定。
(三) 設備:
1 顯微鏡:
(1) 雙眼顯微鏡:
①每一細胞檢驗之醫事檢驗人員應配置一台。
②物鏡頭有十倍、四十倍和一百倍三種。
③鏡頭為去球面差。
④目鏡可調焦。
(2) 雙頭或多頭顯微鏡:至少具備一台,其基本配備要求同右所述

2 其他:具染色設備、實驗室用方形水槽及貯存檔案之空間和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