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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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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須依本署之規定,定期向個案現住址之轄區
衛生局及本署申報個案篩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