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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對於癌症資料庫之蒐集、處理、保護及利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醫師負責督導管理,並應建立資料蒐集、處理及保護之標準作業流程及手冊,並據以執行。
二、訂定癌症資料庫提供作業原則,提供院內相關人員使用。
三、訂定癌症資料庫審查辦法,據以檢查癌症分期及其他登錄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