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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癌症醫療照護團隊中之醫師、護理人員、其他醫療人員、癌症登記技術人員、社工人員等,提供癌症預防、診斷、治療、安寧療護、醫學倫理、品質稽核、溝通技巧、資料庫品管等教育訓練,並建立成果評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