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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癌症醫療品質小組或委員會應針對不同癌症別訂定每年平均應提多專科醫療團隊討論之個案百分比,且討論個案中至少應有一半以上之比例著重於問題解決、治療前評估、癌症分期或治療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