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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專屬治療計畫,並指派專責醫師負責下列工作:
一、負責協調及整合醫療團隊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並定期於多專科整合團隊會議上報告病例。
二、應於病歷內詳實記載癌症病人臨床及病理之癌症分期資訊及診療與照護過程,並應定期於病歷記錄病情摘要及治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