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戒菸教育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戒菸教育之內容,包括菸害之認識、反菸或拒菸之方法、戒菸意識之加強及其他戒菸有關事項。
戒菸教育之實施方式,得以課堂講授、諮商輔導、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輸媒體為之。
接受戒菸教育之時數,不得少於二小時;未滿二十歲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延長其戒菸教育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