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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療機構不得濫用產前遺傳診斷,為非遺傳疾病診斷之胎兒,施行性別鑑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