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前遺傳診斷暨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
一、產前遺傳診斷:指應用醫學科技取得妊娠組織、胎兒細胞或胎兒代謝
物等檢體進行胎兒診斷。
二、產前遺傳檢驗機構:指利用遺傳學科技,從事前款檢體檢驗之醫療機
構或醫事檢驗機構。
三、遺傳諮詢:指提供受檢人遺傳疾病各項資訊及可能生育選擇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