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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應於檢查後一個月內將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