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學生身高、體重、視力、辨色力、聽力、頭蝨等項目由學校護理人員負責
,教師協助檢查,其餘健康檢查項目由地方教育主管機關聯繫當地衛生主
管機關辦理。衛生主管機關應優予配合並支援醫護人員、設備器材實施學
生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