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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生健康檢查項目如左:
一、身高、體重:檢查學生生長情形及體重過輕或肥胖傾向。
二、視力及眼睛疾病:檢查視力、斜視、屈光、辨色力及其他異常等。
三、聽力及耳鼻喉檢查:檢查聽力、唇顎裂及其他異常等。
四、口腔檢查:檢查齲齒、缺牙、咬合不正、口腔衛生情況及其他異常等

五、脊柱、胸廓、四肢檢查:檢查脊柱彎曲、四肢運動障礙、肢體畸型等

六、皮膚檢查:檢查頭癬、頭蝨、疥瘡、人類乳突狀病毒感染 (疣) 、傳
染性軟疣等。
七、心臟、呼吸系統及腹部檢查:檢查心臟疾病、氣喘等。
八、寄生蟲:檢查蛔蟲卵、蟯蟲卵等。
九、尿液:檢查尿蛋白、尿糖、尿血等。
十、其他疾病及異常:檢查疝氣、隱睪及地方性疾病等。
一年級學生健康檢查應依前項各款所列全部項目辦理,以建立健康資料;
四年級學生健康檢查如受醫師人力、檢查設備器材及經費等因素限制,得
選擇部分項目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