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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學校應追蹤輔導學生矯治疾病及體格缺點,必要時由教師或護理人員聯繫
、訪問家長或協調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追蹤之。
學生疾病及體格缺點矯治與處理結果,學校應分別記載於健康檢查紀錄卡
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