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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腔健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辦理有關口腔健康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