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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人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助產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非助產機構,不得使用助產機構或類似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