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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前條第一項應事前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病例事前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病例事前審查申請書。
二、病人同意書。
三、治療計畫書。
四、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證明非人體試驗或研究性質專案聲明書。
五、最近至少一年相關之門、住診病歷影本。
六、傳統治療無效評估報告,包含品名、用法用量、用藥期間。如為續用病人,應另提供使用療效評估報告。
七、最近五年內之佐證文獻報告。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向保險人申請特殊專案審查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
二、足供審查判斷之病歷及相關資料。
三、本標準規定應特殊專案審查項目規定之必備文件資料。
事前審查申請書及特殊病例事前審查申請書如附件一;特殊專案審查申請表依本標準藥物給付規定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