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得中止價量協議:
一、已屆該功能類別協議之最後段折扣數。
二、依價量調查調整之支付點數已低於價量協議最後段應調降支付點數。
三、取消健保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