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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1 條
本標準新收載之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保險人得於收載前,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及納入給付後三年間之費用支出,與廠商訂定價量協議。
本標準新功能類別新收載之第一件特殊材料,依下列條件列為價量協議之品項:
一、依廠商提供之財務預估年使用量,並以暫予收載之健保支付點數換算,於給付後之三年間,有任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費用支出高於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二、收載時之預估費用未達前款條件,於納入給付後之三年間,任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費用支出已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同屬價量協議類別之新收載同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於前項價量協議期間,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