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3 條
前條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國際價格比例法及療程費用比例法之執行方式如下:
一、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各層級醫療院所之收費價格,應至少取得五筆資料。
二、國際價格比例法
(一)蒐集該新建議品項於韓國、日本、美國、澳洲等四國及其他具官方公開網站可供查詢的國家之價格及類似品項之價格,並加上該建議案受理日當季保險人公告之匯率予以換算之。
(二)依新建議品項與類似品項之比值,乘以類似品項之健保支付點數得之。
(三)有多國數值者,取其平均數。
三、療程費用比例法:以使用本標準已收載之類似品項之支付點數計算一個療程或一定期間使用或相同規格量之特殊材料點數,換算新建議品項之支付點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