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核算價格小數點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核算價小於五元者,取小數點後兩位,第三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二、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元且小於五十元者,取小數點後一位,第二位(含)以後無條件捨去。
三、核算價大於或等於五十元者,取至整數,小數點以後無條件捨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