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議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違反本辦法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經本會議決議,保險人得予更換;其缺額,由保險人依第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