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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健保卡時,應依規定繳交工本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費用:
一、申請首張健保卡。
二、健保卡之基本資料,因保險人印製錯誤,或非人為造成卡體與晶片之彎折、刮壓裂痕、凹凸變形、晶片脫落、變色或磨損,致無法使用。
保險對象向保險人申請虛擬卡時,免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