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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對象於首次符合本法投保資格之規定,並完成申報投保手續之日起,應向保險人申請製發健保卡。
健保卡毀損、遺失、變更相片或身分資料之情形時,應向保險人申請換發、補發。
保險人得委由民間機構或政府機關(構),代收申請資料。
保險人發給第一項、第二項健保卡後,保險對象得透過行動健保身分識別機制,向保險人申請加發電子形式之虛擬卡,於保險人同意之就醫情形使用之。
第一項、第二項健保卡及前項虛擬卡之申辦方式,保險人應公布於其全球資訊網站,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廣為周知。
本辦法有關健保卡之規定,於虛擬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