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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
一、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與醫療業務相關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衛生財團法人。
二、協調整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相關專業團體之能力。
三、履行委託事項及其品質管控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