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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全年累計,指投保單位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當次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之累計。
投保單位給付被保險人獎金時,若該被保險人已離職,仍應就全年累計獎金逾其退保時投保金額四倍之部分,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