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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聯合門診中心相關醫療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