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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