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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權益案件之申請審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並應於最初為爭議審議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三、請求之事項。
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
五、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通知之年、月、日。
六、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七、保險人原核定通知文件及相關文件資料繕本或影本。
八、年、月、日。
前項第四款事實及理由,應分別記載並逐項記明相關爭點;如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