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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險對象罹患慢性病,經診斷須長期使用同一處方藥品治療,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醫師得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並得併列印可供辨識之二維條碼:
一、處方藥品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規定之第一級及第二級管制藥品。
二、未攜帶健保卡就醫。
同一慢性病,以開立一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為限;其慢性病範圍,如附表。
保險對象領藥後,應善盡保管責任,遵從醫囑用藥;因藥品遺失或毀損,再就醫之醫療費用,由保險對象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