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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 條
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
一、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二、辦理第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第二目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第三目日間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收入、第三目家庭托顧服務至第五目之服務收入,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較前二年度任一年同期或一百十年一月至四月任一個月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三、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至十二月間,前款各類照顧服務之收入,減少達前款所定基準或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
四、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