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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申貸之醫療(事)機構不得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或未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變更貸款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或補貼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