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依前條規定計算之明細表及下列文件:
一、員工因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一)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通知書、集中隔離證明、集中檢疫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者:
(一)員工請防疫隔離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受照顧者符合前款第二目規定之受隔離或檢疫證明文件。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者:
(一)員工請假單、請假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符合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報表格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依第一項規定填報之資料有疏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