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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由徵用機關於特定期限內取得生產設備之使用權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前項徵用,如有展延期限之必要,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第一項徵用,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徵用,並發給解除徵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