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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於防疫期間,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
為避免疫情擴散,對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亦同。
前二項個人資料,於疫情結束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