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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