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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構)及場所應指派感染管制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感染管制計畫,負責推動機關(構)及場所之感染管制作業,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專責人員應由編制內全職人員擔任,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學、護理、公共衛生、復健及其他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或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相關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一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三、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護理或護理助產科畢業,曾接受至少二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六個月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
四、高級中等學校或改制前高級職業學校非屬前款所列科別畢業,曾接受至少三十小時感染管制課程,並具二年以上感染管制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