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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將審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致感染者現居地及服務機關(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