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理機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協助。
抗生素使用及抗藥性細菌比率之情形,應定期向感管會報告,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對於未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抗藥性比率異常之情形,應研擬改善計畫,追蹤執行成效,並定期向感管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