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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
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