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元。
二、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五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四千元。
三、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六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五千元。
四、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七千五百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