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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為外勞健檢醫院而無第八條廢止指定之情形者,視為指定醫院;其有效期間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止。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提出申請尚未經指定之醫院,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二年內,申請指定者,得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但未於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前取得該款規定之有效認證者,廢止其指定。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