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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國內疫情防治或勞動輸出國疫情評估所需,公告調整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
配合前項公告致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雇主得於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健康檢查期限七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康檢查報告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免辦理該次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