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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四款所定檢查不合格,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受聘僱外國人經確認診斷為多重抗藥性結核病。
二、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四條第三項但書第一款規定完成預防接種。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完成再檢查或再檢查不合格。
四、受聘僱外國人未依第九條規定配合結核病或漢生病都治服務累計達十五日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