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每例得發給通報獎金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一、主動至主管機關接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檢體篩檢,並經主管機關證實為病例之民眾。
二、醫事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發現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病例,主動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