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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議小組審議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費,應依下列補償項目及認定基準為之:
一、飲食物品:原購置價格。
二、動物:農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評價標準;未定評價標準者,參酌農業主管機關查估標準或市價。
三、動物屍體:實際處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