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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人員因直接或間接照護(顧)傳染病病患致感染傳染病或死亡者之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療費: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支付者外,核實補償。
二、身心障礙者補償費:
(一)重度或極重度 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六十五萬元。
三、喪葬費:新臺幣三十萬元,一次給付。
四、撫卹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一次給付。
五、非財產上損害之慰助金:最高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 限,一次給付。
前項身心障礙等級之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請求第一項補償費者,如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事實相當之給付,應減除之。